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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腔诊所基本标准
发布时间:2024-05-14

口腔诊所

口腔诊所是为患者提供口腔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,不设住院病床(产床),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口腔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。

一、名称

口腔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《营业执照》中的名称、地址相一致。名称不得与深圳市管辖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名称重复。

二、科室

(一)至少设有口腔科,口腔综合治疗台不少于1台;

(二)选设医学影像科(X线诊断专 业)。

三、人员

(一)医师。

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,并第 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。

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。

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。

(二)护士。

1.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。

2.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。

(三)设医技科室的,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 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四、房屋

口腔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,建筑设计、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,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,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,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,做到人、物流向合理,洁、污相对分开,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。

(一)口腔诊所可设1-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(牙椅),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。

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。

(二)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

1. 设置消毒供应室,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,应设有独立的清洗室、消毒打包室、无菌物品存放室。

2.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,与治疗区域隔开。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,设有上下水、紫外线消毒灯。

(三)选设科室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

1.选设医学影像科(X线诊断专 业)应设立X光室,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;设牙片机室的,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;设牙科全景机或牙科CT机室的,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;并须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。

2.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,应符合《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》。

(四)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、防噪音材料,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。

(五)诊所内不得设置与诊疗无关的业务用房。

(六)诊所悬挂标牌应与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。

(七)基础设施,包括消防、环境保护、放射卫生、电梯等要经相应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。

五、设备

(一)基本设备:光固化灯、超声洁治器、空气净化设备、高压灭菌设备。 

(二)急救设备: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、急救药品箱。

(三)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:牙科治疗椅(附手术灯1个、痰盂1个、器械盘1个)1台,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,吸唾装置1套,三用喷枪1支,医师座椅1张,病历书写桌1张,口腔检查器械1套。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。

六、规章制度

(一)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;

(二)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,建立医疗质量控制、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;

(三)具有病历本、处方、发票和医疗服务价格清单。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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